廊坊市气象执法事项清单(2017年版)

作者:廊坊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12-06 阅读: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处室)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4411001 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气象局 办公室、业务科技科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2012年8月22日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款“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411002 对行业气象台站气象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气象局 办公室、业务科技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7月30日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其他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2005年10月9日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施行)
第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气象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气象行业法规和标准,强化气象行业监督,加强气象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合理配置国家对气象行业的投入。
第二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气象台站执行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改正。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411003 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气象局 业务科技科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7月30日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加强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监督管理。”
1.《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4号)(2006年11月18日经中国气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411004 对气象资料使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气象局 业务科技科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2001年11月12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7日施行)第十三条“用户不得有偿或者无偿转让其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包括用户对这些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以及对其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第十四条“用户不得直接将其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用作向外分发或者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也不得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用户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气象资料,可以在内部分发;可以存放在仅供本单位使用的局域网上,但不得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第十五条“用户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用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气象资料,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4411005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气象局 办公室       1.《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2015年3月6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2.《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2015年3月6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411006 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气象局 办公室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2005年2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施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411007 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气象局 办公室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2010年12月14日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2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411008 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气象局 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二十四条: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做出说明;(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第一款“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4.《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三条“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4.《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正案)》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情况进行抽查。”第二十三条“防雷装置建设或者施工单位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接受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拥有防雷装置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报告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处理,并接受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411009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气象局 办公室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2008年9月10日中国气象局局长会议决定修改,2008年10月9日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411010 对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气象局 办公室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二款“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法人、其他组织  
4411011 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气象局 办公室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19号)(2009年3月3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施行)第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气象主管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的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其他组织  
4411012 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气象局 办公室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2.《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5月30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修建抗旱、防洪、除涝工程,及时疏通河道和城市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堤防、避风港、防护林、应急避难场所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暴雨(雪)、冰冻、冻雨、大风(沙尘暴)、台风、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情况及预测,加强对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地巡查,做好道路、通信、电力、供水、供气、供热设施的维护以及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储备、牲畜转移等工作。”第十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共享、预报会商和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公众发布大雾、霾灾害监测信息和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车站、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做好交通疏导、调度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管,做好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工作,确保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之内。”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做好供电、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准备工作,并合理调整工作时间。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低温、寒潮、霜冻天气来临之前,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农业生产防寒、防冻等工作。” 3.《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3号,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至二十条;4.《河北省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1号,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18日施行)第四到第三十八条。   法人、其他组织  
4411013 建(构)筑物防风避险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气象局 办公室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大风(沙尘暴)、龙卷风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护林和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定期组织开展建(构)筑物防风避险的监督检查。”         法人、其他组织  
4411014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气象局 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二十二条“大雾、霾多发区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做好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准备工作。”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采取综合措施,做好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3.《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5月30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灾物资储备,做好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监测设施,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农作物主产区加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密度。重点矿区、林区、渔区、旅游区和重要交通、通信、电力、输油(气)线路沿线以及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配套建设气象监测设施,配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保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畅通。”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传播、接收体系,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在学校、医院、商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场(馆)、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配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保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畅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等有效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法人、其他组织  
4411015 气象灾害风险普查评估区划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气象局 气象灾害防御中心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2.《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5月30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进行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予以公告,并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设立警示标志。”       法人、其他组织  
4411016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气象局 办公室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5月30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标准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法人、其他组织  
4411017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采取防御措施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气象局 办公室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5月30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学校、医院、商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矿山、尾矿库、易燃易爆以及危险物品生产、存储场所和其他遭受气象灾害破坏易造成人员伤亡的重要设施,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考虑气象灾害的风险性,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排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法人、其他组织  
4411018 编制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气象局 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和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5月30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气象灾害特点、风险区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       法人、其他组织  
4411019 编制并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气象局 办公室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编制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2.《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5月30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法人、其他组织  
4411020 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演练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气象局 办公室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2.《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5月30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社会公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活动。”       法人、其他组织  
4411021 气象灾害监测信息资源共享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气象局 业务科技科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 2.《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5月30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络和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气象、水情、旱情、森林草原火险、地质灾害、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       法人、其他组织